(2017)黔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某,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楚俊林,系该公司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某某与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许 爱 丽审判员 秦 兴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熊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