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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9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瓯。诉讼代理人XX,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巨荣。本院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鄂前执字第59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旭能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账户(账号:047758012000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迪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