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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民终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董录廷夏春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录廷,夏春立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终1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录廷,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棣,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春立,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泰来县。上诉人董录廷因与被上诉人夏春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录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 丹审判员 李宏艳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