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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张舒铭、张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艳,张舒铭,张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舒铭,男,1948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爱斌,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艳与被执行人张舒铭、张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舒铭、张爱斌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自2016年2月1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张舒铭、张爱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本院依法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舒铭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张小艳于2017年6月28日,以自愿等待其房产评估、拍卖后来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