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亦航与郭巨深、姚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亦航,郭巨深,姚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刘亦航,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郭巨深,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姚伟文,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亦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巨深、姚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郭巨深有以下房产:1、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碧桂园翠林鸟语三街12号(房地产权证号:10××51);2、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60号锦绣御景路60号锦绣御品名苑26栋106房(房产证号:12××25,预售证:20070145);3、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8幢1××1号房产(房产证号:12××46,预售证:20120903);4、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1幢1××1号房产(房产证号:12××45,预售证:20111158),但上述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本案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理上述财产的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郭巨深有以下房产:1、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碧桂园翠林鸟语三街12号(房地产权证号:10××51);2、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60号锦绣御景路60号锦绣御品名苑26栋106房(房产证号:12××25,预售证:20070145);3、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8幢1××1号房产(房产证号:12××46,预售证:20120903);4、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观翠路21号1幢1××1号房产(房产证号:12××45,预售证:20111158),但上述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本案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理上述财产的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1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