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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文、张凤芹、付振和、杨树波、李亚成、张海琴、刘忠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李志文,张凤芹,付振和,杨树波,执行人李亚成,张海琴,刘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志文,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张凤芹,女,1959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振和,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树波,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执行人李亚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海琴,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忠志,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在职,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志文、张凤芹、付振和、杨树波、李亚成、张海琴、刘忠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茂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文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