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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殷德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66号之一被执行人:殷德富,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2014)珠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判令:殷德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殷德富没有履行该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工商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殷德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殷德富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显荣执行员  张 勋执行员  魏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有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