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8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天脊集团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脊集团塑料有限公司,张俊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615号原告被告天脊集团塑料有限公司,地址潞城市中华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果林,职务董事长。被告张俊丽,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公建路公建厂家属楼1单元501号,无业,身份证号:140481197307266448。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