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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绍礼与陈宽泽陈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礼,陈国庆,陈宽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3936号原告:黄绍礼,男,193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莲,重庆奔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庆,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宽泽,男,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凯,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黄绍礼与被告陈国庆、陈宽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绍礼及其诉讼代理人何治莲,被告陈国庆、陈宽泽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长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绍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原告在喂养自己的蜜蜂时,二被告及其侄儿陈启仁跑到原告喂养蜜蜂的地方将原告的蜜蜂招回去,原告即上前阻拦,被告陈宽泽就上前殴打原告并叫其子陈国庆用火烧原告的蜜蜂,被告陈国庆点了三堆火将原告的蜜蜂烧死许多,并且蜂桶里的蜜蜂及蜂王也飞跑了。原告报警后,民警也来了解了情况并拍照。因被告点火,原告所喂养的三桶蜜蜂及蜂王没有再回来,我的另外一桶蜜蜂也被偷了。被告陈国庆辩称,事实上原告没有蜜蜂,争议的蜜蜂是属于被告的,被告只是用烟熏等方法将蜜蜂召回,没有烧死蜜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宽泽辩称,事实上原告没有蜜蜂,争议的蜜蜂是属于被告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8日,被告认为自家蜜蜂飞去原告处,遂跑去原告处欲将蜜蜂召回。过程中,被告陈国庆点燃谷草,用烟在原告蜂桶外熏,将原告部分蜜蜂熏死,原告认为该蜜蜂系自己所有,于是和被告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陈国庆用烟熏的方式,造成原告部分蜜蜂死亡,被告陈国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损失,本院酌情主张600元;原告主张窗户的损失,从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原告的窗户并未受损害,对此损失本院不予主张。被告陈宽泽无侵权行为,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黄绍礼600元;二、驳回原告黄绍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国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秀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