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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丰国与孙子翘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丰国,孙子翘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316号原告梁丰国,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吉林省德惠市沿5215。委托代理人孙建,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子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丰国诉被告孙子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丰国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