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X与姚康锋、王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姚康锋,王志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744号原告:XXX,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姚康锋,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清(姚康锋妻子),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王志清,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原告XXX与被告姚康锋、王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6724元,减半收取计3362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