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平市南位镇固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南位镇固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兴平市南位镇固显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平市南位镇固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49970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9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固显中村南一街北排面粉厂土地(地号为13-12-400)及地上附着物、固显中村南街南排固显村小学土地(地号未13-12-374)及地上附着物。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社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