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勤、韩荣等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勤,韩荣,韩为民,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174号原告:韩勤,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韩荣,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韩为民,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37层。负责人:吴富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勤、韩荣、韩为民与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勤、韩荣、韩为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勤、韩荣、韩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韩勤、韩荣、韩为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光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