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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庆建、李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庆建,李凤琴,李许杰,高子涵,高梓淇,仇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55号申请人高庆建,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李凤琴,女,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李许杰,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高子涵,男,201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法定代理人李许杰,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高梓淇,女,201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法定代理人李许杰,女,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仇阳,男,30岁,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仇阳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许晓荣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仇阳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