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与姚南、何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姚南,何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180号原告: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6764721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华芳,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亚,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南,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何卫东,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南、何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嘉城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严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