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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鸿根与聂素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鸿根,聂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姜鸿根,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聂素琴,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聂素琴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三千四百四十元(包括本金三万九千元、利息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元、诉讼费九百元、执行费七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胤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