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翼与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14号原告:张翼,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2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93500122p。法定代表人:闫兴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翼与被告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翼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翼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凤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