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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付庆苗诉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苗,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725号原告:付庆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告付庆苗诉被告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庆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庆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系邵明金经营,2014年9月10日其向我借款40000元,同时向我出具存单一份,约定存期2年,年利率按5.1%计算,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项至今未付。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9月10日给付庆苗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互助股金存单一份,该存单载明付庆苗存款金额40000元,交易日2014年9月10日,起息日2014年9月10日,到期日2016年9月10日,年利率5.1%,并加盖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经办人处有法定代表人邵明金盖章。该款到期后,经付庆苗催要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未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付庆苗要求逾期利息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标准计算。付庆苗向本院提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互助股金存单一份、从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信息一份,经审查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付庆苗借款40000元由其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互助股金存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予返还。付庆苗要求借款逾期利息按照期限内的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付庆苗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临沭县丰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