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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慧影与高碑店市仟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慧影,高碑店市仟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733号原告:贾慧影,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贾永明,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贾慧影之父。被告:高碑店市仟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万和城小区C2底商。法定代表人:孔令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万彤,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慧影与被告高碑店市仟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入职时间:2016年9月以贾楠的名字入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员工工作岗位:业务员、店长;工资及工资构成:保底工资每月2000元,每月业绩5000元以下提25%加保底,业绩5001元至10000元提30%加保底,业绩超10000元提50%无保底;每月15日开上月工资;离职时间:2017年2月16日申请辞职,2月18日离职;发生争议时间:2017年3月15日;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绩效提成10000元;仲裁结果: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贾楠为同一人;被告支付绩效提成10000元、保底工资833.3元;撤销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其他事项:赵建民出具书面证明,2017年2月9通过中介购买家兴南库2703室房屋,向被告支付中介费6840元,由贾楠全程办理,贾楠与原告是同一人。杜振国出具书面证明,2017年2月17日通过中介购买碧源华庭501室房屋,向被告支付中介费6000元,由贾楠全程办理,贾楠与原告是同一人。高碑店市方官镇方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告曾用名贾楠。证人尉金杰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以贾楠的名字在被告处任职。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贾慧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贾楠为同一人、撤销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该两项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告以贾楠的名字在被告单位入职,有工资表复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认可与贾楠有业务合作,未具体说明贾楠的身份信息与合作内容。被告未提供职员名册及工资表等证据,对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提供的赵建民、杜振国的书面证言,有被告出具的收取中介费的收据和银行交易明细佐证,对原告2017年2月份业绩1284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业绩提成642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其他业绩,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保底工资833.3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碑店市仟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底工资833.3元、业绩提成64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高碑店市仟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