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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平与孙道贤、孙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孙道贤,孙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孙道贤,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被执行人孙美灵,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景洪市。关于李平与孙道贤、孙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道贤、孙美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平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平负担1750元,被告孙道贤负担1150元。”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01150元,2、执行费1417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标的款35586.61元,执行费141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孙道贤、孙美灵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龙强生审判员  钱晨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