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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文治、李桂君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治,李桂君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4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治,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汪清县。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汪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刘天科,男,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桂君,1966年6月4日出生,住汪清县。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11月24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12日被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治、李桂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典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治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桂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末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文治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指使被告人李桂君等在自己承包范围内采伐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1、9小班内天然林,共计滥伐林木蓄积117.6406立方米。具体如下:指使被告人李桂君在位于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1小班内滥伐天然林柞木、椴木等,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84.9512立方米;指使李春刚在位于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1小班内滥伐天然林柞木,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6.2001立方米;指使赵宪法和徐万生在位于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9小班内滥伐天然林柞木、椴木等,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26.4893立方米。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林权证、承包荒山、退参地合同书、向阳村会议记录、罗子沟林业站林权纠纷情况、关于刘庆儒包西碱村、林地、林木承包合同补充约定、清林合同、罗子沟林业站证明、汪清县森林公安分局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文治、李桂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桂君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从犯,依法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文治对起诉书指控的滥伐林木的事实没有异议,认罪,但对滥伐林木的数量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采伐那么多。被告人李桂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文治的辩护人辩称,1.张文治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定时没有扣除2007年之前采伐的,而且鉴定中;2.张文治是被刘庆儒欺骗的情况下实施了滥伐林木的行为,张文治清林后刘庆儒栽种了树木,没有给西碱村造成损失,其主观恶意性小;3.其系初犯,认罪。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末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文治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指使被告人李桂君等在自己承包范围内采伐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1、9小班内天然林,共计滥伐林木蓄积117.6406立方米。具体如下:指使被告人李桂君在位于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1小班内滥伐天然林柞木、椴木等,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84.9512立方米;指使李春刚在位于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1小班内滥伐天然林柞木,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6.2001立方米;指使赵宪法和徐万生在位于汪清县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9小班内滥伐天然林柞木、椴木等,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26.4893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警情登记表》、《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0日经一西碱村村民李秀宾举报,称西碱村集体林林木被采伐了。经调查,张文治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到张文治办公室将张文治传唤进行调查。2015年11月23日立案侦查,张文治如实供述了承包刘庆儒山场清林,指使李桂君、林春刚采伐林木,又雇佣赵宪法,让其联系采伐工徐万生,在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内采伐林木的犯罪事实。2.《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张文治、李桂君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3.《林权证》,证实:2012年刘庆儒办理了86林班的林权手续。4.《承包荒山、退参地合同书》、《向阳村会议记录》、罗子沟林业站《林权纠纷情况》、(侦查卷2)证实:1998年12月,刘庆儒和罗子沟镇向阳村村委会签订了向阳村荒山(位置在新丰村沟里)23公顷,退参地4公顷,共计27公顷的林地承包合同,刘庆儒8年春栽了21000多果树,经商议后,将此林地承包给了刘庆儒。5.(侦查卷2)证实:刘庆儒1998年从向阳村承包了罗子沟林业站辖区86林班,但1997年经林业部门确权发证时林地划给了西碱村集体所有。具体证据内容如下:西碱村林权纠纷情况:绥芬村刘庆儒1998年承包的向阳村自留山25公顷,现已全部造林,但1997年确权发证时林地归西碱村集体所有,所以西碱村要求无偿收回该林地,二承包人刘庆儒认为其承包林地造林无过错,且该林地过去确属向阳村村民自留山,并在自留山使用证为依据,所以不同意无偿收回。林地经营情况1984年划定自留山时此林地划给向阳村,也一直由向阳村村民经营,1998年向阳村将此林地承包给绥芬村刘庆儒经营,但该林地1997年确权发证时划给了罗子沟镇西碱,属西碱村林权经营范围,2009年罗子沟镇开展集体林林权改革勘查各村村界该林权确属西碱村集体林林地。7.《清林合同》,证实:2007年刘庆儒与张文治签订了清林合同,合同要求张文治负责办理各种证照,出现问题后果自负。8.罗子沟林业站《证明》,证实:2007年至2008年期间,罗子沟林业站辖区86林班未审批过采伐指标;罗子沟林业站86林班12小班,林权在2009年林改前归罗子沟镇西碱村集体所有。9.汪清县公安局《撤回案件决定书》,证实:因张文治等人滥伐林木一案重新鉴定后,滥伐林木的数量发生变换,原移送起诉的赵宪法、徐万生二人滥伐林木的数量对应的刑期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决定将此二人予以撤回起诉。10.《林相图表》,证实:罗子沟镇林业站辖区86林班7、9小班是有林地的林班。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治、李桂君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桂君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君系从犯,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文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告人李桂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治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桂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邵金山审判员  李艺兰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敬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