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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门力勇、霍平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力勇,霍平,杨志军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门力勇,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大专文化,黑马集团员工(自报),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住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霍平,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自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住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志军,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初中文化,司机(自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倩、代理检察员石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门力勇使用手机登陆1053507687的米聊账号建立号码为3719247的德州同城米聊公会,截至案发该公会内成员达200余人,被告人霍平作为管理员利用米聊号1054014014在上述米聊公会内上传淫秽视频76部,被告人杨志军作为管理员利用米聊号1044096626在该米聊公会内上传淫秽视频73部。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门力勇到公安机关投案。”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门力勇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到三十人以上;被告人霍平、杨志军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门力勇系自首,霍平、杨志军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门力勇建立了号码为3719247的“德州同城”米聊公会,该公会内成员达200余人。被告人霍平作为“德州同城”米聊公会的管理员利用网名为“百子湾”在上述米聊公会内上传淫秽视频76部,被告人杨志军作为管理员利用米聊号1044096626在该米聊公会内上传淫秽视频73部。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门力勇主动到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建立了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德州同城”米聊公会的事实。被告人霍平、杨志军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在“德州同城”米聊公会发布淫秽视频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及案件的受理情况。2、“德州同城”米聊公会资料截图1宗、照片2份,证实公安机关对公会号为3719247的“德州同城”米聊公会的群内信息及群内活动信息进行截图后,获取的被告人霍平、杨志军、证人田某、张某在该公会上传淫秽视频的截图内容情况。3、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证明材料3份,分别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4、常住人口信息表3份,分别证实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分别出生于1986年10月8日、1979年8月19日、1984年2月22日,三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二)证人证言1、田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中旬通过被告人门力勇加入“德州同城”米聊公会,其担任过该米聊公会的管理员和群主。其曾经向该米聊公会上传过12部淫秽视频、3张淫秽图片,被告人霍平经常上传淫秽视频。2、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份左右加入“德州同城”米聊公会,该群是“黄色”群,大约半个月后被群主设置为管理员,该米聊公会主要用来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其曾经向该米聊公会上传过20多部淫秽视频。(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门力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上网时看到别人米聊群里经常发一些“黄色”视频,其图新鲜也想建立一个这样的群。2016年3月16日,其在手机上用网名“敌敌畏”建立了一个群号为“德州同城”的米聊公会,将被告人霍平、证人田某、张某拉进群并设置为管理员,霍平、张某等人均在群里发过淫秽视频。2、霍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份后,其作为“德州同城”米聊群的管理员用网名“百子湾”在该群共发布了76部淫秽视频。3、杨志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份后,其作为“德州同城”米聊群的管理员用1044096626的米聊号向该群共发布了73部淫秽视频。(四)鉴定意见德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德公治鉴字[2016]22号、[2016]23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网民“百子湾”上传的视频中有76部为淫秽物品,米聊号1044096626的网民上传的视频中有73部为淫秽物品。(五)勘验笔录运河公(网警)勘[2016]08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公会号为3719247“德州同城”米聊公会进行远程勘验,对群主“敌敌畏”、群管理员“百子湾”、米聊号为1044096626等群内信息及群内活动信息进行截图并下载视频的情况。(六)电子数据运河公(网安)勘[2017]0005号电子物证实验室勘验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自送检被告人霍平的手机中提取、固定与恢复数据的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均未提出异议,且与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不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门力勇、霍平、杨志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门力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霍平、杨志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门力勇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到三十人以上;被告人霍平、杨志军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门力勇系自首,霍平、杨志军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结合门力勇、霍平、杨志军在其所居住社区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门力勇、霍平、杨志军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门力勇、霍平、杨志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其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门力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霍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志军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李淑英人民陪审员  王凤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