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0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尧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尧,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陈尧,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尧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12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尧自愿放弃标的款1435.95元,申请执行人陈尧同意待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后再向其缴纳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劳人仲字(2016)第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生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