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德英、申士敏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德英,申士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德英,绰号老根,男,汉族,文盲,无业,无公民身份信息,捕前住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2009年5月21日,因盗窃被邢台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8月15日,因盗窃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赵县看守所。被告人申士敏,绰号老敏,男,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逮捕,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德英犯盗窃罪,被告人申士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以赵检公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适用法律发生变化,决定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被告人申士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申士敏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任群彦人民陪审员 王启航人民陪审员 董永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