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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郭富俊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328号被执行人:郭富俊,男性,1980年9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夏县泗交镇示范小学。被执行人:吴俊龙,男性,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夏县。被执行人:张秀忠,男性,1984年4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夏县。本院在执行与郭富俊、吴俊龙、张秀忠罚金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