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容与曾钦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容,曾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陈容,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曾钦群,女,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陈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9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曾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曾钦群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曾钦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