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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与何伟晖、欧阳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何伟晖,欧阳泳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1104号原告: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海舟龙船坑。法定代表人:曹嘉陵。委托代理人:何圳强,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嘉莉,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伟晖,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泳君,女,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3334.2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康 燕人民陪审员  潘燕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蓝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