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2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与何伟晖、欧阳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何伟晖,欧阳泳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1104号原告: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海舟龙船坑。法定代表人:曹嘉陵。委托代理人:何圳强,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嘉莉,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伟晖,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泳君,女,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高敦织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3334.2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康 燕人民陪审员 潘燕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蓝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