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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875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汪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汪斌,桂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丁X,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X,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光。被执行人:汪斌。被执行人:桂如全。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汪斌、桂如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