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监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雪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76号张秀珍:你因张雪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川刑终字第706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根据米建刚、邹文英对张雪峰的有罪供述定罪,未采纳张雪峰无罪供述和辨解”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你称原审判决认定张雪锋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意见。经查,首先,同案韩金龙经邹文英、米建刚(均另处)介绍到缅甸小勐拉找张雪锋购买、代购毒品的事实,有米建刚、邹文英的证言印证证实,韩金龙的手机漫游记录又证实了韩金龙前往云南的行踪,与米、邹二人所证实的内容相吻合。其次,邹文英、米建刚的证言、韩金龙承认2010年自己在使用李美霖的银行卡,及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记录、银行监控记录等证据,印证了邹文英向张雪锋支付毒资及向韩金龙支付运毒费用1.3万元的事实。第三、经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书证,能够证实公安机关在韩金龙、按拉曲驾驶的车辆内查获准备贩卖至成都的麻古554克,在T8次列车上查获米建刚准备贩卖至北京的麻古378克,在邹文英及米建刚住处查获麻古594克,以上三处查获的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为12%。因此,原判认定张雪锋向韩金龙、邹文英、米建刚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所提上述申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