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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叶清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叶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83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建瓯市。组织机构代码73359602-4。法定代表人林俊,局长。被执行人叶清松,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叶清松违反食品安全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瓯游)食药监食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瓯游)食药监食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瓯游)食药监食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瓯游)食药监食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闽人民陪审员 谢 蕙人民陪审员 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