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罗识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罗识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954号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骨科医院外9号法定代表人:文东。被告:罗识远,女,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罗识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0元,由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