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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程景理与任铁峰、汪贵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景理,任铁峰,汪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69号申请执行人:程景理,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任铁峰,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汪贵忠,男,195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景理与被执行人任铁峰、汪贵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程景理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继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