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某某、常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1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确山县龙山路南段。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某某、常某某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山县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东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