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陆兰清与江军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兰清,江军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84号申请执行人:陆兰清。被执行人:江军旗。陆兰清与江军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杞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0067号执行证书,指定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