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爱军与孙书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军,孙书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937号原告:高爱军,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亨彦、姜磊(实习),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书霞,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爱军与被告孙书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亚红代理审判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