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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鞠伍周申请执行鞠平容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伍周,鞠平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鞠伍周,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慈音办事处杰灵社区。被执行人:鞠平容,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长庙村。本院在执行鞠伍周与鞠平容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鞠平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鞠平容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市分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鞠平容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