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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剑,冷学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大南街53号。法定代表人:陈书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剑,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冷学如,女,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剑、冷学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剑、冷学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青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剑、冷学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友权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炫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