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福达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福达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5810号原告:上海福达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兴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杰、周桂云,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昌,负责人。原告上海福达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福达精细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79,5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7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起,原、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原材料,双方采用滚动结算方式结算。2015年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情况开始严重。经原告多次催讨,2016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32,5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53,000元,余款379,500元尚未支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利息损失希望原告予以减免。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79,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福达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9,5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79,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3元,减半收取3,496.50元,由被告上海三维同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