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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宇清与樊静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清,樊静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43号原告:张宇清,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樊静远,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宇清与被告樊静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宇清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了受理决定。原告张宇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樊静远偿还欠款25000元利息(自2015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认为,因原告张宇清提供被告樊静远的住址信息不明确,无法查找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宇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春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