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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时太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太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72号罪犯时太星,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文盲。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禹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时太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时太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2012年农历3至5月,时太星虚构找房子、买房子、追回破产公司所入股金、承包运河工程的事实,先后五次骗取杨某某现金37000元,赃款挥霍。2012年农历3月,时太星虚构办理寺庙证的事实,骗取刘某某现金1900余元,赃款挥霍。2012年农历5月,时太星虚构追回破产公司所入股金的事实,骗取谷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挥霍。2012年农历5至6月,时太星虚构追回破产公司所入股金、承包运河工程的事实,先后两次骗取赵某某现金17000元,赃款挥霍。部分退赃并和受害人达成还款谅解协议。2017年2月21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时太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每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时太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太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