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9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赖广兰,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赖广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6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平江县梅仙镇哲辽村路段时,超速行驶且未注意避让在道路上通行的人,撞上行人湛某,造成被害人湛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朱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报告书、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没有进行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一般,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沿国道106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平江县梅仙镇哲辽村路段时,超速行驶且未注意避让在道路上通行的人,撞上行人湛某,造成被害人湛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后向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110电话报警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调解协议、谅解书、调解书、收条、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朱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张有林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