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党国英与白中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685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原告党国英与被告白中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72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72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十二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庞元东审 判 员 赵加锋人民陪审员 何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