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全县环城生物热电有限公司,李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诚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区。法定代表人史克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全县环城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李永山,男,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润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