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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刑更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华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字9661号原告:顾秀梅,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世湘,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宜兰,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郭家阳,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大红,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顾秀梅与被告张宜兰、郭家阳、张大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秀梅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宜兰、郭家阳、张大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秀梅撤回对被告张宜兰、郭家阳、张大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秀梅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孙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