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留仁与深圳英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留仁,深圳英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8406号 原告(反诉被告):郭留仁,住址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英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雷彬,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光明,北京市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郭留仁诉被告深圳英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联盟商合作协议》;2、请求依法返还原告为履行合同支付的价款82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联盟商合作协议》,由被告授权原告为“英融生态圈”周口市联盟商盟主,且原告享受英融生态圈孵化流通中心1.18%的股份。协议签订后,原告调查发现协议中的所谓的“英融生态圈”根本不存在,被告承诺给原告的1.18%股份也根本无从履行。因被告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诉至法院。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36万元;2、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为30462元;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买授权课程费用共计118万元,合同价款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为止,三年之内非因协议约定的事由,不得无故拒绝执行本协议。截止目前,原告仅支付82万元合同价款,剩余36万元一直未支付。原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庭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代理意见,称合同签订主体系被告与河南省康伊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伊特公司”),郭留仁仅为康伊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留仁不是合同签订方,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郭留仁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提交诉争的合同一致,2015年6月18日康伊特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英融生态圈河南省周口市联盟商盟主,乙方向甲方订购及向终端客户销售本协议授权课程165个,需向甲方支付购买授权课程费用118万元,课程销售期限为3年;同时乙方将享受英融生态圈孵化流通中心1.18%的股份。协议分别由被告、康伊特公司加盖印章,原告郭留仁作为康伊特公司授权代表签名,原告郭留仁系康伊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诉争合同签订主体为康伊特公司与被告,原告无证据证明康伊特公司已向其转让本案债权,原告与本案不具备直接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被告以原告作为反诉被告提起的反诉,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郭留仁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深圳英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 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 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淑乔(代) 原野 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