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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军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军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709号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72393197。法定代表人:王金秀,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豪,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汝州市,特别授权。被告:张军涛,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州市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蒙蒙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