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宝和、王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和,王彤,杨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和,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彤,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现羁押于天津梨园监狱。被执行人:杨颖静,女,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和与被执行人王彤,杨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控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可控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静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