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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与罗玉华、喻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罗玉华,喻庆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120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云,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x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喻x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罗xx、喻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玉华、喻庆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7元减半收取为3613.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