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财保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渊灵、郭明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渊灵,郭明华,郭凯,郭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财保29号之二申请人:叶渊灵,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申请人:郭明华,男,193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郭凯,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郭捷,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叶渊灵诉被申请人郭明华、郭捷、郭凯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粤0103财保29号之一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明华、郭捷、郭凯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房。现申请人叶渊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明华、郭捷、郭凯名下的广州市荔湾区百花路48号803房采取的保全措施,故本院原对被申请人郭明华、郭捷、郭凯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明华、郭捷、郭凯所有的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晗卢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