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会来与焦作市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来,焦作市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182号原告:李会来,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郭村。法定代表人:李留成。原告李会来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健康产业园区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会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会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成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卫平 来源: